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1年3月31日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2021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