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1.3 |
名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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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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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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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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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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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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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笋围镇 |
地址 |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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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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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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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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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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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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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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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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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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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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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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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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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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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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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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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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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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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836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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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836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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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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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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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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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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