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30.1 |
名 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发〔1990〕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第一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148号)第二条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þ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笋围镇 |
地址 |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 |
|||||||
适用条件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进行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查询进度结果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836281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836292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