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13 |
名 称 |
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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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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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囗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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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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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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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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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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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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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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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笋围镇 |
地址 |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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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缴纳的国家留成油收入,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海上石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在余额油分配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留给国家的权益,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政资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上缴的国家留成油,应当随其合作油田生产的原油一起销售,实现变现折价。国家留成油变价款作为专项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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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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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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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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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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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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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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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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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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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当于每年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年合作油田上缴国家留成油的实际销售费用情况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后,可在缴纳以后期间国家留成油变价收入时扣除销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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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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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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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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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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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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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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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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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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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国家留成油收入; 2.截留、占用、挪用国家留成油收入;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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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836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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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836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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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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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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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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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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