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码 | 1.6.3 | 名称 |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四十一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四会市 | 地址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 ||||||||
| 适用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进行咨询 |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查询进度结果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366896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12366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 邮政编码:526000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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