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码 | 8.7 | 名称 | 对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四会市 | 地址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 ||||||||
| 适用条件 | 1.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2.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进行咨询 |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查询进度结果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366896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12366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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