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11:33: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高要区、德庆县、封开县

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8-271334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58-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

邮政编码:52600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

邮政编码:5260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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