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6.3 |
名称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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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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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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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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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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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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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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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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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
地址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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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追征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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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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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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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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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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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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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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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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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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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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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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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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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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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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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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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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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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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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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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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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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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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43号 0760-853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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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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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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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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