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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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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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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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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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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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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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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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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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 |
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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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申请人提供纳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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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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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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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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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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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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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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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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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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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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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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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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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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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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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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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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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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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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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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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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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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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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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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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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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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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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