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松税 税通 〔2021〕 20627 号
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4419006788011277
事由: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告知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8.《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通知内容:现对你单位告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