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4年第2号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4年第2号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