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1年1月22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2021年第1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2021年第1号欠税公告名单(个体工商户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