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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企业纳税人办税须知 1
(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30 07:5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含代征、代收)的税费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共15个税种;

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共10个规费。

税费政策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广东省的征收范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

计征依据: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 = 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同所得的计税依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确定。

适用税率:除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项目的所得税率是20%。

车船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计税依据:乘用车、商用客车以辆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按整备质量为计税依据;船舶中的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船舶中的游艇以艇身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房产税

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出租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率是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税率是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相关法规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印花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账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取得权利证照的,按件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契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契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适用税率:广东省契税税率是3%。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适用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相关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 到60%。

资源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资源税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税额: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适用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适用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社会保险费

征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工资:参保人缴费工资需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负责如实申报、代扣代缴。

征收标准:根据每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公布的费率确定。

教育费附加

征收对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规定除外),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标准: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标准: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含中央、省属及境外驻顺德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征依据: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标准:按用人单位未达比例的差额人数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标准:按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的3%缴纳。

工会经费

征收对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计征依据: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征收标准:缴费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对象: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我区的征收范围是:乐从镇部分范围(除佛山新城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勒流街道、北滘镇、陈村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征依据: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土建造价5%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除外)。

征收标准:按土建造价5%缴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

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计征依据: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按照“从量定额”计算缴纳基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征收标准。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对象:对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计征依据: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规定征收标准计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六)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1.96875厘/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征收对象: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计征依据: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标准:1.9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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