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3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非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