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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15:56: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截至2024年1月19日我区范围内未申报所属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及部分其他期间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2024年第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集中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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