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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21 15:41:38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缴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费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2倍计征保障金。

(三)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用人单位到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县(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惠州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huizhou.gov.cn/);惠州市税务局网站(http://hz.gd-n-tax.gov.cn/);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l.huizhou.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惠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热线2353852、2353958。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12366税务局热线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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