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潮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9 10:5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一条对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湘桥、枫溪、开发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4.5%预征率;潮安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5%预征率;饶平县住宅按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预征率”。在公告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