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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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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两处收入汇算清缴地该如何选择?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8: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九条“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申报、申诉、退(补)税等流程都由所选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建议纳税人按照方便就近原则选择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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