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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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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缴、汇缴地的税收优惠有差异时,汇算清缴时税收优惠如何享受?如纳税人在北京、河南分别取得一笔所得,且在北京预缴时适用50%优惠税率,在河南预缴时适用100%税收优惠税率,纳税人选择在北京进行汇算清缴,如何计算优惠减免金额?是否所有收入也能选择适用河南100%税收优惠税率?即按所有收入汇总计算应缴税额,再按孰高原则确定减免比例,计算减免税额,最后确定补退税额?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9: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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