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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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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怎么享受,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1: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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