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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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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3: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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