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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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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2-28 15:58: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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