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东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关于东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014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30 17:11: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陈凤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东莞总部企业在镇街拓展业务开设分公司问题的建议》(第202401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对于您提出“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当地镇街开设分公司、对公司所在镇街分别报税的繁琐流程”问题,市税务局一直坚持优化服务、惠企利民,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办理申报,同时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我市已于2023年10月份实现了390项依申请税费业务同城通办。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因此东莞市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