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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026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03 09:52: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刘盛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村(居)宅基地所建房屋出租管理的建议》(第202402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出租屋房东在收取租金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代开发票,近年来,市税务局不断优化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拓宽“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代开租金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接下来,市税务局将主动融入地方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税务与社会网格双向联动、共治共享,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发挥东莞市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关于您提出的“租赁税收由市、镇分成部分统一安排由镇(街)使用”的建议,按照部门职能,市级部分收入在市、镇(街)的分成由财政部门负责。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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