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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东莞市
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318号
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24 11:07: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何锐平、陈志鹏委员:

你们提出的《现行市场情况下,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第20240318号)提案收悉,市税务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抓手。近几年,受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影响,房地产行业呈持续承压态势,市税务局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

一、对建议一和建议二的答复

针对提案中建议一关于“限期大幅减免房地产交易税费,刺激一、二手交易费用”和建议二关于“购房所缴纳税费可用于全额冲抵其个人或企业税费,鼓励企业主购房”,近年来,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运行,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个人购房方面,具体包括: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住房符合条件可享受契税税率优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购房方面,具体包括: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在去库存稳市场、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市税务局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相关精神,从政策落实、办税服务等方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方面,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聚焦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三个环节,对符合享受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开展全链条提醒,推动实现“政策找人”,以更快速度、更高精度、更优质量保障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另一方面,深化“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改革,联合多部门推动不动产登记实现“税费金同缴”,解决了不动产登记“多窗跑”“分头缴税缴费”问题;推行“交房即发证”服务,实现“契税申报缴纳+不动产权证申领”的全程网上办理;联合多部门探索优化“带押”存量房过户的办理流程和方式,实现在不提前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提高办税缴费、登记过户的便利度。

二、对建议三的答复

针对提案中建议三关于“阶段性延缓各房地产企业近年来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收各项税款。上述提案所提到的“阶段性延缓缴纳相关税费”的建议,依据税收法定原则规定,市税务局无权制定延缓缴纳税费的税收法律法规。因为除根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接下来,一方面,市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政协委员的政策诉求,争取国家出台更多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市税务局将持续健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以及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何锐平、陈志鹏委员对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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