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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惠企、惠民税收政策解答(二)——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发布时间:2020-03-16 15:24: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所得税

1.目前对于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最新政策?

答:针对本次疫情,最新出台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了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自20201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我们公司刚刚通过东莞市慈善会捐赠了十万元给湖北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需要用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接受捐赠的对象是否需要什么资格?

答:(1)企业通过社会组织捐赠的,该社会组织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的相关捐赠支出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确认并公布名单。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需要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企业直接捐赠防疫物品的,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特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4.企业是否能直接向相关医院捐赠现金?

答:企业直接针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全额扣除的只限于捐赠物品。现金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我公司准备向东莞市慈善会捐赠10000个口罩用于疫情防控,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答:对于物品捐赠,企业应当提供注明捐赠物品公允价值的证明,以便接受捐赠单位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6.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等用于防疫的消耗品一批,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8.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 在疫情期间,我院按政府规定标准给参加防疫的医护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我公司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受疫情影响农历年期间停业,并一再推迟了开门日期,请问我们算不算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呢?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11.我厂为一间外资防护服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医疗防护服及周边产品的生产,疫情发生后根据市府相关部门指示,迅速采购一大批设备用于扩大生产,采购价格较高,单价已超过500万元,请问目前有无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支持?

答:根据最新政策,如果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问: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纳税人怎样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属于核准类税收减免事项,与申报即享受和备案类事项不同。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办理程序可通过查询互联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est.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网站(登录后)的办税指南-4.3.1 SX000232 税收减免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栏目查询相关资料与要求。

相关资料包括:

1.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原件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原件1份;

3.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或东莞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相关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相关资料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公示的办理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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