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后的余额,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李林木:“本次针对企业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类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对企业来说是‘真金白银’的红利,有利于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投资,加快产业绿色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以新质生产力促进新型工业化。”
东莞市新东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健均:“项目投产以来,我们就通过购置这个智控系统,还有这个预处理设备,形成整个设备的这一个联动,从而达到了这个智能化,跟数字化的一个控制,大大地提高了整个生产效率。我们通过这次改造,在企业所得税上面也得到了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加自主地去投资,去进行改造升级,能够降低我们企业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