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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2 19:00:00来源: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省统一契税缴纳期限的要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一体化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部署,对全省契税缴纳期限进行统一。

二、政策调整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 747号)的规定,市地方税务局为契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局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其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即契税缴纳期限没有统一的天数规定,只要纳税人在依法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均可。

而我市目前契税缴纳期限的政策是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15〕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四、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或者纳税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且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均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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