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制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