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惠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规费征缴 > 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12-03-13 10:21:1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基本政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 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省政府从遵循效率、便民和公开原则出发,确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地税代征,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其现实意义。

 

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

征收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标准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开始缴纳时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2011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期限,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首次申报缴纳时,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期限,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纳,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

 

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票证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不再另行开具省级财政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税收票证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

 

七、减免规定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八、退费规定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确属多征、错征的,由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参照退税程序办理。

 

九、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用途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具体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同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的经费支出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十、缴费政策咨询途径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咨询有关政策:一是登录广东省或各地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下进行查询;二是拨打惠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752-12366-2”进行咨询;三是前往当地地税部门进行上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

  

温馨提示:本资料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等相关文件政策摘编,如有变动更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