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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12-03-14 10:36:1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教育费附加的相关基本法规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缴费范围和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征依据。

    五、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六、教育费附加的缴费期限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

 

温馨提示:本资料根据相关文件政策摘编,如有变动更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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