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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6-08 09:34: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继续执行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三、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属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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