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52号)
佛山市顺德区本晋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佛税一稽强扣〔2023〕9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佛税一稽强扣〔2023〕96号
佛山市顺德区本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68107514958X):
鉴于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商业区4号楼2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7日起从你(单位)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80110100050547740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陆元肆角捌分 (¥16.48 )
滞纳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壹拾陆元肆角捌分 (¥16.48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