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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华延制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6: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54号)

 

佛山市顺德区华延制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4〕53)。

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453

佛山市顺德区华延制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752075072J):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七路1号之六(住所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搬迁补偿款中的20,000,000.00元交由梁现伦个人代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的相关移送资料、《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华延制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赔偿权属的复函》复印件等资料,证明相关搬迁补偿、补助共计36,567,879.60元归属你单位的事实。

(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杏坛税务所对你单位原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办税员林佩佩以及梁现伦的约谈笔录检查人员对林佩佩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反映单位未将相关款项作收入申报的事实

(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杏坛税务所你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书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事实。

(四)检查人员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检查人员已通知你单位提供搬迁补偿、补助收入36,567,879.60元对应的未入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相关资料,但你单位未有提供的事实

(五)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目前税务及工商登记状态。

(六)金税三期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反映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按“较轻”裁量阶次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546,510.5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月十九日            

 

 

 

 

 

 

 

附件: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

1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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