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背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7月28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双定”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省局“双定”办法规定“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省地税局备案。针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制定所得率,有两个原因:一是能有效减轻小型微利个体工商户包括流转税未达起征点(月经营额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二是防止以固定带征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二、制定所得率的业务规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
2.《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
(二)换算规则
1.总的换算规则:按照我市现行各行业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双定户相同的经营额、保持相同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换算出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率;再假定采用换算得出的所得率,计算得出双定户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时的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
2.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的是五级累进税率,双定户应纳税额的计算随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分别设置了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作为各级数的临界值,本次测算即采用以上临界值作为样本数据,分别换算出对应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率,以及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最后,根据换算结果,结合我市实际,选取其中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临界值换算出的所得率,作为确定该行业双定户所得率的参考。
3.换算表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上述行业属于国税发〔2002〕123号、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不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三、具体换算过程
(一)所得率的换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根据省局“双定”办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
设某行业双定户的年应纳税额为T,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年经营额为B,应税所得率为X,所得率为Y,现行的带征率为Z。
1.由带征率换算应税所得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公式,可得出B=A/X,按照带征率计算T=B×Z=Z×A/X。
以制造业为例,带征率Z=1%,年应纳税所得额A=15000元时,适用5%的税率,15000×5%=1%×15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20%;
年应纳税所得额A=30000元时,适用10%的税率和750元速算扣除数,30000×10%-750=1%×3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13.33%;
年应纳税所得额A=60000元时,适用20%的税率和3750元速算扣除数,60000×20%-3750=1%×6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7.27%;
年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元时,适用30%的税率和9750元速算扣除数,100000×30%-9750=1%×100000/X,得出应税所得率X≈4.94%;
以此类推,换算出其他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各级数临界值时,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2.由带征率换算所得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公式,可得出B=(A+42000)/Y,按照带征率计算T=B×Z=Z×(A+42000)/Y,
以制造业为例,带征率Z=1%,年应纳税所得额A=15000元时,适用5%的税率,15000×5%=1%×(15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76%;
年应纳税所得额A=30000元时,适用10%的税率和750元速算扣除数,30000×10%-750=1%×(3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32%;
年应纳税所得额A=60000元时,适用20%的税率和3750元速算扣除数,60000×20%-3750=1%×(6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12.36%;
年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元时,适用30%的税率和9750元速算扣除数,100000×30%-9750=1%×(100000+42000)/Y,得出所得率Y≈7.01%;
以此类推,换算出其他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各级数临界值时,对应的所得率。
3.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率的换算关系
由以上推论,可知T=B×Z=Z×A/X=Z×(A+42000)/Y,故Y=X×(A+42000)/A。
(二)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的计算
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是指假设在对应的所得率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时的月经营额。按照省局“双定”办法规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故当月经营额≤3500元/所得率时,月应纳税所得额≤0,其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元/所得率。
以制造业为例,若其所得率确定为7.01%(由年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换算而来),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元/所得率=49911.97元。
以上换算结果,在附1《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1》中体现。
(三)所得率的调整
1.调整应税所得率上下限值,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饮食服务业 |
7-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参照此表,根据上述换算得出的结果,相应的应税所得率超过、低于此表规定的上限、下限值的,通过附2《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2》进行调整,采用其上限或下限值,再换算对应的所得率。
2.调整所得率的小数位
在换算表2的基础上,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得出拟公告的所得率表(见下表)。
行业 |
所得率% |
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3500元/所得率) |
制造业 |
7.00 |
50000.00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0 |
33333.33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00 |
50000.00 |
服务业 |
14.00 |
25000.00 |
其中:(1)饮食服务业 |
10.50 |
33333.33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17.50 |
20000.00 |
娱乐业 |
28.00 |
12500.00 |
建筑业 |
10.50 |
33333.33 |
交通运输业 |
10.50 |
33333.33 |
其他 |
14.00 |
25000.00 |
以制造业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时,换算得出的应税所得率4.94%低于规定的下限值5%,则调整为5%,并通过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率的换算关系,计算调整所得率为7.10%,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得出拟公告的所得率为7%,计算月经营额征税临界点为5万元。
附件:1.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1
2.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率换算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