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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4:40: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出台背景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精神,我市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

二、涉及的文书种类

对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催报催缴类文书和核定类文书推行集中公告送达。其中,催报催缴类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核定类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三、主要内容

(一)税费催报催缴类文书

按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从2018年7月起,我各区税务部门将按月对本期发生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相关税费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佛山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fs.gd-n-tax.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发出催报催缴文书,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费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再另行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

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采取短信方式对即将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纳税人进行期内提醒,对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纳税人进行情况告知。如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的,请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接收短信。

(二)核定类文书

2018年7月起,我市各区务部门将对核定征收执行期期后重新核定且核定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核定类文书,不再另行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若核定内容有调整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纸质文书。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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