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2011年第2号公告”)于2023年8月17日执行到期。为保证政策规定的稳定性及延续性,持续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
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
1.为保持相关政策稳定性,对自然人纳税人从事制造业、批发零售和贸易业、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其他等7类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延续之前的征收率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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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
2.5 |
|
4 |
娱乐业 |
2.5 |
5 |
建筑业 |
1.5 |
6 |
交通运输业 |
1.5 |
7 |
其他 |
1 |
2.自然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非“经营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规定执行。2011年第2号公告中关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带征率的规定不再延续执行。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