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21〕29号)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住所地在广州市的群众团体进行了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1.广东省红十字会
2.广州市红十字会
3.广州市增城区红十字会办公室
4.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