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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系列减税措施政策讲解(四)-发票开具篇
发布时间:2017-07-30 15:5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发票开具总要求 

  根据发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纳税人应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具发票,且应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编码的选择尽可能按照细类划分,一般要求纳税人选择细类至少到商品编码第四级。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二、过渡期发票开具 

  简并税率后,对于7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冲红重开、作废重开情况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对于7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时,可在开票软件中手工进行修改税率。 

  三、发票软件升级 

  对原使用13%税率的纳税人,简并税率后,需对税控开票软件、商品税收编码进行在线升级到最新版本。税控盘版版本号:V2.0.13_DZFP,金税盘版版本号:V2.1.13.170612,商品税收编码版本号:13.0 

  四、发票认证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要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进行扫描认证,但不得用于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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