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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系列减税措施政策讲解(二)-简并税率政策要点篇
发布时间:2017-07-30 15:5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增值税简并税率背景

  (一)进一步减税降负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

  (二)进一步完善税制

  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因此,从规范税制的角度讲,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二、政策要点

  (一)取消13%这一档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从13%调整为11%: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

  (二)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目前有两套抵扣体系,通俗地讲,一是核定扣除;二是凭票扣除。

  1.核定扣除

  维持原方式不变,仍按扣除率和产成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以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扣除率。

  第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

  第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按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11%)计算扣除,具体扣除率为按前面两点规定执行。

  2.凭票扣除

  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

  购入农产品凭票抵扣的抵扣力度:

  第一,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3%;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3%。

  第二,用于除第一项以外其他货物服务的,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进口海关缴款书或票面税额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第三,以上两项混用核算不清的,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口海关缴款书或票面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特别提醒: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是指海关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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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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