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序号

行业

征收率(%)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5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2.5

4

娱乐业

2.5

5

建筑业

1.5

6

交通运输业

1.5

7

其他

1

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