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江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公告
2018年第7号
浏览次数: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自2018年12月15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07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