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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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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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