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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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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我局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将《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第七条“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0751- 8530870 ”调整为“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0751- 8530870 ”。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新调整后的公告内容详见下文。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的税种

车辆购置税。

二、代征项目范围 

纳税人(车主)同意代征的;有滞纳金的车辆、免税车辆、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特殊车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实行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其他情形除外。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代征期限

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

五、纳税人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

六、代征企业不得向纳税人(车主)收取代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费。

七、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0751- 8530870 。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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