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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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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发布时间:2016-09-28 16:40:4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工会经费(含工会建 会筹备金) 统一实行地税代收。即从2013年8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述单位,应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所属期为 2013年7月(含7月)以后的工会经费。为方便广大缴费单位学习、了解工会经费基本政策,正确申报缴费,特在我局网站建立《工会经费基本政策及缴费指引》专题栏目,供缴费单位办税(费)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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