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军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进一步为税企减负的建议》(第2019244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广州海关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2019年1月2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广州海关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达到既环保,又方便企业保管单证、税务机关更高效地通过电子文档检查企业对单证的备案情况的目的,建议将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从纸质版更改为电子文档留底,实现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实现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既环保,又有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提升管理效率。目前该建议已初步得到解决。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既可以将相关单证打印出来,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为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纸质管理压力,我局2018年年底试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作为我局服务出口企业10条措施之一。目前我局在全市各区选取分类管理类别高、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且具备电子化管理基础的企业作为试点,试点企业将有关备案单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备案,按备案单证目录顺序进行归档,免除了全部电子单证打印纸质以及装订成册的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促使更多企业能实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
二、关于“将事后核查逐步过渡为过程监管,核查期限与海关数据同步,通过与海关联网实时查询到数据,无需企业再做单证备案资料打印留底,且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年限,从5年缩短至1年”的建议,该建议目前尚难实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规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年限为5年。虽然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已实现海关报关单和税单信息的交换机制,但备案单证中的运输单据属于船公司、航空公司或货代等公司的资料,海关暂无法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因此未能满足备案单证实现海关联网查询的条件。
对此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调研,争取从“单一窗口”平台获取企业出口贸易相关单证数据信息。同时,积极向上级提出完善单证管理方面的建议,但政策调整前仍需按当前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出口退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