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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0192446号建议答复的函
穗税函〔2019〕310号
发布时间:2019-04-17 10:26: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梁少军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进一步为税企减负的建议》(第2019244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广州海关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2019年1月2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广州海关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达到既环保,又方便企业保管单证、税务机关更高效地通过电子文档检查企业对单证的备案情况的目的,建议将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从纸质版更改为电子文档留底,实现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实现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既环保,又有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提升管理效率。目前该建议已初步得到解决。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既可以将相关单证打印出来,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为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纸质管理压力,我局2018年年底试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作为我局服务出口企业10条措施之一。目前我局在全市各区选取分类管理类别高、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且具备电子化管理基础的企业作为试点,试点企业将有关备案单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备案,按备案单证目录顺序进行归档,免除了全部电子单证打印纸质以及装订成册的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促使更多企业能实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

二、关于“将事后核查逐步过渡为过程监管,核查期限与海关数据同步,通过与海关联网实时查询到数据,无需企业再做单证备案资料打印留底,且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年限,从5年缩短至1年”的建议,该建议目前尚难实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规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年限为5年。虽然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已实现海关报关单和税单信息的交换机制,但备案单证中的运输单据属于船公司、航空公司或货代等公司的资料,海关暂无法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因此未能满足备案单证实现海关联网查询的条件。

对此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调研,争取从“单一窗口”平台获取企业出口贸易相关单证数据信息。同时,积极向上级提出完善单证管理方面的建议,但政策调整前仍需按当前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出口退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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