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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08 15:41: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刘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律师领取办案补贴无需开具发票、无需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司法局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7月19日、26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法律援助补贴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州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先后在2013年5月、2018年11月调整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目前补贴标准高于全省一类地区标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法律援助补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补贴。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目前,全市共有12家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具体承办案件。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暂无统一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市法律援助处、天河区法律援助机构、白云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支付补贴给律师个人,法律援助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要求开具发票;二是越秀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支付给律师个人,不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要求开具发票;三是海珠、荔湾、番禺、增城、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补贴给律师事务所账户,要求其开具发票。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2019年4月4日市政府令第163号修订了《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我市9月1日起将统一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形式和要求。

二、法律援助补贴涉税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提供法律援助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服务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目前广东省为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目前广东省为500元)。法律援助服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目前,国家涉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部分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比如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法律援助服务未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二)增值税发票方面

发票是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开具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条所称经营业务,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发票。

同时,所有单位都有权获取发票,取得发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目前,广州市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个人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法律服务所得。

法律援助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范围,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三、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涉税问题的建议

目前,全国各地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及领取法律援助补贴普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收立法权限的规定,有关税收政策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都高度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税务机关没有自行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对于第2027号提案提出的“法律援助律师领取办案补贴无需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宜从政策制定层面加以解决。市税务局、司法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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