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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251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8-24 17:20: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邹榛夫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股权投资所得税税率的建议》(第20202511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6月19日,8月3日、14日进了电话沟通和邮件、微信交流,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释放政策红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创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疫情期间进一步实施了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减税降费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辅导企业正确核算、及时申报、准确享受,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邹榛夫等代表提出通过减免企业投资实体经济的税费,让实体经济的投资者所获收益的综合税赋降低到合理水平,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实体经济,对促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创业投资相关政策落实,促进包括股权投资、从事国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积极借鉴上海、海南自贸区等地先行先试政策,研究提出推广所得税优惠和金融试点政策等对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政策措施。2019年,我市推动在大湾区内地城市中率先出台人才发展战略文件《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发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细则,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持续推动创新、投资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税率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持有的股权,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增强创业投资吸引力,《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综上,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对外转让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续助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目前,国家关于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五)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税额。

除上述专项优惠政策外,股权投资及相关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相应享受国家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下一步,我市将深入落实各类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措施,持续减轻包括创投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

四、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创投产业发展

一是完善我市风投创投市场政策体系。印发实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金融〔2019〕15号),将试点平台范围扩展至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和中证报价南方总部。印发实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穗金融〔2019〕11号),介绍了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备案登记、外汇管理、税收制度、扶持奖励政策等。二是搭建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平台。各区发挥特色、因地制宜,建设了广州股权投资基地、万博基金小镇、从化温泉财富小镇、广州创投小镇、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等集聚平台,推动资本与优势产业联动发展,成为金融招商、产业招商的联动载体。三是指导广州私募基金协会建设。支持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引导我市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规范经营,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加强会员服务,组织开展产融对接、项目路演、政策宣传、专业培训等形式多样活动,将协会打造成连接投资机构、产业、政府的桥梁。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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