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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023210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18 09:45: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蔡月彩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痛点,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第2023210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广泛调研,牵头成立建议办理工作小组,由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绪春任组长,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流柱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与您于1月31日、3月13日以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了沟通。经综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面调研,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调研,相关承办部门进一步了解认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多,资产体量大,全市11个区共有一万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同时还承担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以及承担本村社会福利、治安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在各种社会事务上给予人力、财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对于我市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动服务,支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全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管理、产权改革等工作,支持我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一)搭建产权流转平台,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科技监督的优势,建设市、区、镇(街)、村、社五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体系,从源头上化解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实现集体资产阳光下交易,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9年,广州市被确定为全国39个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文件。2020年底,全市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广州市深化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力求盘活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发展质量效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壮大我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深入研判,积极推进代表建议相关政策落地

(一)在完善法规制度方面。您提出“进一步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政府职能事项,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按照事权支出责任核定并提供各事项所需财政保障经费”的建议,我市完全采纳并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完善政策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市政府在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已废止)、《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基础上,结合基层反馈问题和相关诉求,于2019年修订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印发),并根据中央、省的工作部署,为全市一万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村集体的特别法人地位,堵塞村集体经营管理漏洞。2022年,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穗财农〔2022〕23号),率先在全省推出“村务卡”结算改革,更加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让村集体支出更透明、高效和合理。

2.增加财政投入,减少村集体负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由财政部门牵头,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

下一步,我市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决策流程,做到村集体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方面。您提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表修订,完善福利费科目的使用,出台政策明确在社区治理中的公共事务支出可以获得所得税税前抵扣,确保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利润符合基层实际”的建议,我市完全采纳并采取以下改进举措:

1.针对“加快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修订”的问题。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为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关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计入成本费用”的要求,本次修订将在会计制度中相应新增“公益支出”“运转支出”会计科目。

同时,市财政局正在抓紧修订《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在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基础上,将福利费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使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实际。

2.针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只有当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这两种征收方式均是基于企业实际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要素计算得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征收方式不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实质性因素,相对而言,企业自行申报更能完整客观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目前,我市基本实现所有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3.针对“在社区治理中的公共事务支出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问题。对于“在社区治理中的公共事务支出”中税收政策暂未明确的事项,若本企业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问计问需力度,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研究符合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的、更加科学公平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过多渠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反馈有关诉求,推动政策落地,切实助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税收政策。

(三)在加强税收优惠及纳税指引的宣传培训方面。您提出“由税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指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开展税收、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宣传培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市完全采纳并采取以下改进举措:

1.制定税收助力乡村振兴政策指引。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乡村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等,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税务局梳理了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形成《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分别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方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了解自身适用的税费优惠政策。

2.多渠道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市税务局充分运用广州税务微信、微博、网站等宣传渠道,围绕农村经济组织关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发布《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多D》《一图读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转让税收政策指引》等涉农税收政策宣传产品,助力农村经济组织及时享受税费红利。同时,围绕“惠农政策税收宣传辅导”“涉农土地流转环节税费政策宣传和问题解答”等主题,通过走访企业、送教上门、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点对点”宣传辅导,向农村经济组织、涉农企业财会人员宣讲税费政策,现场解决乡村企业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让税费优惠政策直达纳税人。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继续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税费政策需求,努力探索税惠助农的有效方式,持续通过微信订阅号、服务号、视频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纳税人学堂等宣传平台,加强普适性税收政策的宣传推广,全方位宣传乡村振兴、涉农相关政策和落实举措,为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感谢代表们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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