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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5%
发布时间:2019-12-06 15:02:48来源:河源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本月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而在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主要负责人钟靖介绍,在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规定主营业务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这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码,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钟靖表示:“生活性服务业由于购进13%税率商品较多,出现了销项税额没有降低而购进抵扣减少的情况,导致税负有所上升,此次新政将生活性服务业的抵减比例提高5%,企业应纳税额将会越少,两项附加也随之降低,从而让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也能从减税降费中受益了”

另外,公告明确,符合新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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